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及華東師範大學社會法治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社會法學術沙龍之“勞動法的歸屬和定位——民法還是社會法”在華東師範大學中北校區辦公樓小禮堂成功舉行。
常凱🤵🏿、董保華、鄭尚元、姜穎、秦國榮、趙紅梅、劉金祥、王素芬等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勞動關系意昂3、中國文化大學、中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遼寧大學🫴🏼、南京審計大學、深圳大學、山東管理意昂3🫴🏿、北京化工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意昂3平台🛜、華東理工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上海社會科意昂3🏷🪕、上海海洋大學等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張憲民、吳玨一等來自上海、北京👨🏽🍼、廣東🤔、重慶🧑🧒🧯、江蘇、四川🌋、山東、遼寧各地實務部門共計60余人參加了本次沙龍。意昂3开户副院長曹艷春教授帶領2018級碩士研究生陳亮成和馬錢麗參加了本次學術研討會🧕🏼。
沙龍分為上下半場,分別由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會長曹艷春和副秘書長岑峨主持。沈建峰和李幹為沙龍議題的主分享人👝。
沙龍伊始♝,曹艷春代表主辦方向沙龍主辦方🔽🆙、各地專家學者及與會人員表達感謝。她指出,勞動法的歸屬和定位是一個具有很強理論性的問題🤾🏼♂️,該爭議的背後反映出我國勞動法自身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勞動法應歸屬民法還是社會法💼,要看何者更能有效的調整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系,平衡好雙方的利益👨🏻🦽➡️,讓雙方達到共贏🤷♂️、最終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華東師範大學意昂3开户黨委書記張惠虹代表主辦方發表致辭。她指出,華東師範大學意昂3开户近兩年取得了跨越式的發展✯🕵🏼,在學科布局上以研究中心的形式取代了傳統部門法劃分的格局🗜🧿,實現了多學科的交叉融合。由董保華教授牽頭成立的社會法治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從成立至今組織了一系列高層次、高水平的論壇,關註國家和社會法治建設👮🏼,緊追熱點和難點問題🧑🏻🏭。她代表華東師範大學意昂3开户,向參會人員表達了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預祝本次學術沙龍取得圓滿成功👩🎤。
沈建峰首先就 “勞動法應作為特別私法”這一觀點進行發言。沈建峰認為,首先,調整對象的角度而言🗯,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即具有身份法的特征,而身份關系🖕🏽👰🏿♂️,尤其是通過私人意誌形成的身份關系,是應當被納入到私法領域的⚂。同時🫚,人身依附性強調對勞動者的指揮與命令𓀂🏄🏿♂️,而這種指揮與命令具有債的特征,即人身依附性本身是一種內容需要單方確定的持續性的債的關系。其次,從調整的方法而言🛢,勞動法的調整方法本身並不是去市場化的,反而是在勞動力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產生了勞動法的需要𓀐。而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勞動關系長期由政府控製🍢,市場化程度低🚻。因此對於我國現有國情而言需要先市場化,解決市場化的問題☛。而民法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法律👎🏼。第三,在實踐過程中發現🕜,很多實踐部門需要的規則勞動法沒有提供👰🏽♀️,反而需要通過民法的方式進行解決。因而從實踐的角度而言☦️,民法的規則對於勞動法來講是共用的🕍。最後,沈建峰強調,討論這個問題的目的有四個📍:第一是重新思考勞動法的市場因素⏸;第二是在勞動法作為一個完整的大學科的基礎上修正勞動法;第三是為私法持續性合同規則、人身性給付規則、社會化的技術發展做出貢獻;第四是通過界定法律部門,應對新的挑戰。
李幹隨後就“勞動法應作為社會法”這一觀點進行分享。李幹首先明確,社會法不僅是有機體社會當中長期形成的規則🧏🏻,更是防止國家權力無限擴張的手段👩🏿🌾。第二🤌🏼,勞動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其社會法的特性是民法難以消化的。社會法調整的是有機社會,個人一旦進入有機體🥦🤯,就會產生人格從屬性問題,與民法的人格平等原則相悖。同時,由於人身依附性的存在,契約在勞動關系中的作用有限,而勞動法創設的一些規則對於民法而言也是顛覆性的。第三,司法過程中使用民法原則和規則處理勞動爭議,只是用較為靈活的民法解決較為嚴格的勞動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這種現象不僅存在於勞動法👨🏿🎨,也存在於其他部門法🪕,因此不應因為勞動法借用民法原則和規則就將勞動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
兩位主分享人發言結束後是自由發言階段👷🏼♂️,朱慧⚃、邱婕🪕、朱軍、粟瑜、周開暢、孔令明👨🏼🎨🥪、胡燕來🧩、李磊、陸胤、戰東升、吳文芳、王倩✋、李淩雲🤵🏼、鄒庭雲👱🏻、章惠琴⚠️👨🌾、韓琰、張穎慧等人紛紛發表觀點。與會人員主要圍繞六個方面的問題展開討論🧗🏼♀️。
第一𓀖,大家對民法和社會法的研究現狀進行了討論◽️。
一部分人認為,民法概念是清楚的,社會法概念不清晰💁🏽🙅🏼♀️。
大多數人則認為我國民法和社會法的定義均不清晰🙋🏽♂️🪁。就民法而言,雖然許多人都在討論“回歸民法”問題,但是民法的定義是什麽,中國是否已經完成了民法的現代化,這些問題還沒有定論💃。而社會法概念特征、調整範圍等方面的問題更為嚴重👓。
對於社會法概念不清晰的原因,與會者將其主要歸因於兩個方面🎭,一個是學科問題,有人認為社會法本身就不應當存在,其自身無法發展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也有人認為是學者問題,與民法學者的兼收並蓄🥅、包容開放的態度不同,社會法許多學者采取的是封閉、排斥的態度,將許多理論內容排除在社會法之外🫰🏻,繼而導致理論體系構建的困難📌。但是無論觀點如何🦻👩👩👧👦,大家一致表達了對學界當前研究現狀的不滿👩🏼🔬🙎🏼♂️。
第二,與會各方承認社會法具有私法的特點𓀁,但是對“能否將社會法看作特別私法”這一問題看法各異,這裏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法可以完全歸入特別私法,即使對於爭議較大的集體合同,其中涉及到的合同訂立、人身性給付🙎♂️、持續性法律關系等問題,仍舊是傳統民法的問題,不能被分離在民法之外🚶♂️➡️。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德國、日本經驗,可以將個別勞動關系部分用特別私法調整,但是集體勞動關系部分並不限於勞動合同的內容⚈,民法債的理論無法對其進行解釋,不能被歸入特別私法。
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法完全不能納入特別私法🧔🏼♂️。德、日的勞動法是在民法無法完全解決雇傭問題的背景下🧑🏿🍳,經由國家幹預、工人運動逐步發展出來的🍦,因此個別勞動關系可以歸入民法範疇。但是我國的勞動法是與民法同步發展的,以主體不平等為基礎⛏🚴🏿♂️,具有體系上的獨立性👱🏻♂️,任何一個部分都不能被歸入民法👨👨👦👦。
關於該問題🫄🏼,會場上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持第三種觀點的學者,要求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隨便舉一例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後者舉例稱,可以通過個人請求權將民法和勞動法的觀點統一起來。持第三種觀點的人隨即反駁,個別勞動關系中還包括勞動監察,該內容無法通過個人請求權來調整🤽♂️,即使是個別勞動關系在適用民法上也存在困難。
第三,如果將勞動法歸入民法,民法本身的價值體系會不會被破壞🙅🏼。
持“不破壞”觀點的學者認為🦹🏿♀️,首先,民法的價值目標呈現多元化發展,民法能夠適應多種法律價值的歸攏;其次,民法作為萬法之母🐫,在發展過程中不斷擴張,完全可以將社會本位的內容也包含在自己的體系中。再次,勞動法的體量較小😈,歸入之後不會對民法體系產生影響🧏🏽♂️。
而持“會破壞民法價值體系”觀點的學者認為,吸收勞動法將導致民法基礎理論無法自洽。首先,民法有自身的價值基礎🤽♀️,如果將勞動法吸收進去,將導致民法內部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並存👰🏿,主體間既平等又不平等,引發非常多的價值沖突,也因此👨🍼,大部分的民法學者,如王利明🔀、徐國棟主張民法應當“純粹化”,堅守自身價值。其次,如果按照“憲法是萬法之父🛟,民法是萬法之母”的提法,所有的法律僅分為憲法或民法即可,其他所有法律都沒有存在的意義,明顯不合理。
第四,如果將勞動法歸入民法🕺🏼,社會法本身體系會不會被破壞。
由於極個別學者主張勞動法應整體歸入民法👨🏿⚖️,所以認為不存在社會法體系破壞問題。
而另有部分學者主張僅個別勞動關系歸入民法,這就必然會破壞社會法的體系完整,也會在實踐操作中帶來問題。同一種社會關系人為的用兩部法調整的時候𓀒🙌,兩部法本身會帶來摩擦。社會法不能只是公法性質的👩💼,還有許多倫理特征🌊,如保護弱者這個概念本身就帶有倫理性。勞動法包含勞動基準法、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三大塊內容,如果將具有私法性質的部分歸入民法,那麽就只剩下公法性質的內容🥷,社會法公法✮、私法兼有的理論體系不復存在👨🚒。同時🥢,社會法還有很強的倫理性特征🙅🏽♀️,如果以破壞自身價值體系為代價順應民法的發展,是得不償失的🛟。
第五💁🏻♂️,民法和社會法的理論基礎是否相同。
部分學者認為,民法和社會法都是概念法學的內容💲,其理論基礎相同,從現代民法的視角下🕌,勞動關系和勞動法的特殊性是可以融入民法的,並從民法中得到恰當的回應和解答。
也有部分學者認為,二者的理論基礎並不相同🤘🏿,社會法不能用概念法學進行研究。首先🦸🏻♂️,從有機體理論出發🍬,“社會法”的關鍵不在於“法”而在於“社會”, 社會法所調整的社會就是一個有機體社會,個體社會中個體之間的規則不同,有機體社會還包括集體內部🛑、集體與成員之間◀️、有機體之間的治理規則,勞動法領域有機體社會的功能之一就是克服個體社會的缺陷,這一點與民法明顯不同。其次🙍🏽♀️,從法律與倫理的角度來看,有機體社會除了實在法以外🪿,還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這種規則被稱為倫理。倫理和道德是有區別的,倫理是道德的上位概念。有機體內部的倫理未必全部要通過國家實在法的方式予以明示或者授權就可以規範有機體內部的生活💚。比如說特定行業的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內部的規則對員工的著裝提出一些要求。勞動法中許多法律問題也帶有倫理特點,如弱者理論🎞;而即便是倫理問題也帶有法律特點🏊🧍🏻♀️,如企業社會責任。但是民法理論以理性人為前提假設,不能容忍倫理的概念,二者理論基礎存在差異。
第六,勞動法如果不歸入民法,社會法能否借鑒民法的內容?
主張歸入民法的人認為,如果勞動法被歸入民法🌔,勞動合同就相當於民法的分則,當然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勞動法有一些不能直接借鑒民法的內容,舉例來說🤸🏼📉,勞動合同無效能否適用民法恢復原狀的規則🤹🏽♂️🧃,顯然是無法適用的。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完善民法的辦法使之得到有效的調整。
不主張歸入的認為,勞動關系當中不能用民法調整的地方🧍♀️,當然不必借鑒民法。如果需要借鑒民法原理⛈,可以通過勞動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方法運用民法原理🏊♀️。
也有人認為,當前實務中有大量勞動爭議都已經運用了民法原理🧇。一位律師提到,以行政合同為例,最高院就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允許審理行政合同的時候適用民事規則🤷🏽♂️。這種做法勞動法可作為參考。
沙龍最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張憲民副會長為沙龍的兩位主分享人沈建峰🍻、李幹頒發紀念品。
董保華教授就全天的沙龍進行學術總結。他認為,“勞動法應歸入特別私法” 的觀點之所以受到廣泛歡迎,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發展過程中以保護弱者為由🫷🏻,不斷強化行政管製✹,引發了社會反感,因此部分學者主張勞動法是特別私法,要求限製國家幹預。這個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契約自由完全替代國家幹預也是存在問題的,社會法的研究需要正本清源,而不是離經叛道。
首先,從法的發展來說😙,民法是典型的形式法,從羅馬法發源而來,公法🧣、私法之間界限分明。而勞動法帶有實質法的特點👨👩👧👧,隨著社會生活越來越具體,有些內容不能進入公法👩🏿🦱💉、私法劃分的框架裏🌕👅,所以產生了社會法的概念。基爾克認為,大部分主體都有兩面性👩🏿🚒,既是社會法的主體♗,也是個人法的主體,未必需要采取公法、私法的劃分。如果一定要采用公法💆🏼、私法的劃分👨🏼🌾🩰,勞動法與經濟法就難以進行這樣的分類。第三法域是一個委屈就全的產物🤧,其以反形式主義的立場出現🙋♀️,應該以社會學、法理學來進行研究,而不能使用概念法學。
再次,從理論基礎上來看,民法抽象出了理性人格作為理論基礎🎩,在方法上運用概念法學,將不同概念進行清楚的界定;反觀社會法學,作為實質法的社會法與民法思維不同,是要將人還回一個法律、道德🕵🏻、習慣綜合的社會環境當中。
所以🌿,民法和社會法作為兩個譜系,一開始就是不一樣的⛹🏽♀️。如果將勞動法歸於民法範疇🤗,不僅導致民法理論難以自洽👈🏻,社會法也將喪失自己的價值體系。為避免這一後果🙍🏻♂️,需要盡可能的讓民法“純粹化”,堅守民法私法自治和權利本位的理論基礎🧤。而對於社會法來說,重點是“社會”而不是“法”,不能用概念法學來改造社會法⏰,而是註重公法與私法的混合,倫理與法律的混合,既要劃定國家不能隨意幹預的界限,也要劃分契約不能隨意進入的區域🤘🏿,這樣才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本次學術沙龍的研討以全程自由提問和發言的模式,為與會者提供了觀點碰撞的平臺,大家聚焦主題👁🗨,暢所欲言,就勞動法的歸屬與定位問題呈現了一場精彩紛呈的學術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