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網紅食品通過假排隊等方式自我炒作🚜,以此提升人氣和銷量的做法一經新聞媒體曝光和確認,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反響。廣大市民、消費者紛紛表示憤怒🫵👨🏽🎓,並對無良商家予以譴責🦝。消費者購買網紅食品🧑🏻🤝🧑🏻,網紅食品店與消費者之間即形成了典型的消費合同👨🏼🌾。如果說一味借助廣告轟炸來提高商品知名度的做法只是營銷手段是否妥當的技術層面的問題,則商家借助虛假排隊賺取人氣、誤導市民的做法則就顯然屬於違規🤾♀️、違法行為了📁。
首先,這類行為構成了虛假廣告🧙🏽。《廣告法》第2條對何謂廣告做出了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商家花錢雇人反復排隊,製造虛假的繁榮景象,誤導市民駐足購買🥺🔴,這一行為在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廣告行為🦻🏿。同法第4條、抵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同法第28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從廣告法的上述三條規定來看⛰,上述銷售所謂的網紅食品的商家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廣告法的基本原則👱🏿♂️,通過虛假的排隊長龍欺騙、誤導消費者🍦,也可以認定其發布了虛假廣告。
其次,這類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本文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發布的《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則針對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做出了定義:“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行為。消費者往往具有從眾心理🚖,而對於某一商品的評價標準中,是否有大量顧客購買是重要指標之一;更進一步說👂🏼,判斷是否有大量顧客購買的直觀指標即為是否有顧客排隊以及隊伍的長短。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會很自然地認為,有顧客排隊的商家所售賣的商品質量更好🤽🏻♀️,而隊伍排得越長,則表示商品質量越是上乘。因此🥉,商家有償雇用黃牛甚至老人虛假排隊的做法,顯然是在實施“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再次◻️,這類行為構成欺詐。所謂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商家故意製造排著長隊的假相🍉📥,致使不少顧客錯誤地認為其所售賣的食品是質優味美的,並最終選擇購買🤙🏽。這顯然已經具備我國民法上認定欺詐所需的相關構成要件🏦。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49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外,《合同法》第52條也規定了合同無效的第一類情形就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如果說,消費者做出購買網紅食品決定主要是始自基於店外排著長隊這一因素而產生的從眾心理的話,該消費合同並不發生效力🧑🏿🎤👨🏻🔧,顧客即成為了受欺詐方。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而部分商家的虛假排隊的行為應該致使其對相關商品(食品)的質量的說明方式與商品(食品)的實際質量不相符。
針對違反眾多法律法規的網紅食品店虛假排隊的行為,根據廣告法第49條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而言可以行使🙌🏼、檢查現場、詢問調查相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查封扣押相關人員、物品的職權。廣告法也同時對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廣告主規定了具體罰則。如同法第55條就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對於網紅食品現象,筆者就曾撰文指出👩👩👧,要想成為網紅食品,首先應當苦練內功,即從切實提高售賣食品的質量做起🖌,而不是自始即過分倚重乃至依賴宣傳🙇🏽♂️、炒作來實現目標;僅僅憑借宣傳甚至是虛假宣傳而偶然躥紅的“網紅”食品及其他商品、產品終究是沙丘之閣,只消一場暴風驟雨,便來也匆匆,去也匆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