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世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終於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這也意味著通行了三十年之久的民法通則將結束其歷史使命。較之以往的民法通則,此次通過的民法總則對老年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成年人監護製度的完善上面。
具體而言👨🏿⚖️,第一是成年子女對老年人的監護責任得到了明確。總則第二十六條在原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基礎上,直接增加“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使我國的監護製度最終得以全面建立,可以更為切實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相關權利。
第二是在監護事項的確定上需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舊規定中,一旦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似乎只能等著他人來代替自己做決定。但事實上,即便老年人不幸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其也有自己的好惡,往往仍然具備相當的判斷好惡和表達相應訴求的意願、能力🫳🏻。較之以往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針對這一點進行了較大篇幅的改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獨立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第三是監護關系可由協議確定。總則在第三十條新增了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製度👩🦯。即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這與此前單一的法定和指定相比👲👩🏻🦳,顯得更為人性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當然,在協議確定監護人時同樣需要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第四是監護資格與扶養義務並行不悖🅿️。總則第三十七條明確指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即使在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仍應繼續履行上述義務🌲。另外,總則第三十八條針對以往規定中並未明文規定的監護資格喪失後的恢復問題予以了明確🛂。
第五是老年人預計日後身心功能可能產生障礙的可預先指定監護人🔖。目前為止💇🏿,老年人有類似需求只能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事先為自己委托監護人,但對指定形式缺乏規定。對此💁🏻,總則第三十三條賦予了老年人在身心功能健康時提前通過協商形式以書面確定監護人的權利,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六是訴訟時效放寬。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不適用於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期三年的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果說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解決了老年人的吃飯、長期護理、安居出行、安全便利舒適、社會參與等五大需求的話🤲🏿,新近通過的民法總則保證了在老年人身心功能下降之後🔩,有人可以協助、照料自己享受國家給予老人的各項福利,同時保證了不論是否有監護義務🔤,直系晚輩都須對自己履行贍養🫵🏼、扶養的義務;前者主要是增量性質的立法規定,後者則為對老年人老有所養提供兜底性保護的立法規定。我們相信,民法總則將與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一起🍜🅰️,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保駕護航。
(作者為留日法學博士🥰、意昂3开户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