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今年7月至今持續受到矚目的北京市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又以受害人起訴園方,以其母救助自己的行為系見義勇為為由,要求園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150余萬元,而再度引發社會關註。
受害人趙女士的母親為了救助生命受到威脅的女兒😆,挺身而出,直至付出生命的代價,其行為可歌可泣、催人淚下。本案甫被法院受理,雖尚未開庭審理🧊,一個爭議焦點就已在坊間引爆,即母親為了救助女兒挺身而出是否構成見義勇為。對此問題,肯定派和否定派兩種觀點較具代表性🧝🏻♂️。
“肯定派”認為,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園方已經完全盡到了對遊客的安全註意義務,且目前我國現行立法上並未明確規定:“因防止、製止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若發生在親屬之間就不能得到補償🏃♀️➡️🤷🏼,因此受害人趙女士母親的救助行為應當構成見義勇為。
“否定派”認為🐘🏋️♂️,鑒於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相關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但顯然要求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承擔超出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護義務,因此母親勇救女兒的行為至多只能算是對上述義務的很好地履行,而並不構成見義勇為。
對此🤸🏼♀️,筆者更傾向於贊同“肯定派”的觀點。
細究之所以會產生上述爭論,究其原因有三。其一,國內現行法規並未對“見義勇為”的內涵及外延給出明確定義。然而,這種立法層面的空缺也同時符合“法無明令禁止則可行”的法律倫理🚜。因此👲🏿,以立法空缺作為否定的依據欠缺說服力。其二,立法精神乃至社會輿論普遍傾向於認為🧏🏽♀️,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救助行為理所應當,其中不易介入金錢的補償。其實,誠如肯定論者所言,即使將家庭成員之間所應承擔的扶助義務的程度置於大大高於公民之間的安全註意義務的位置🚿,其也不應包括要求其“隨時做好為家人付出生命”的內容➙。其三,國民對於“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在中華傳統文化中🤴🏻,所謂“義”者🫅🏽,既可理解為“公正合宜的道理或舉動”也可用以形容“合乎正義或公益”的行為。值得註意的是,在這些約定俗成的解釋中🏄🏻,並未將家庭成員之間所實施的上述舉動排除在外🧘♀️。綜上所述,我們既無理由亦無必要將家庭成員之間的救助行為置於見義勇為的適用範圍之外💻。
中國古代有二十四孝等感人至深的故事流傳至今,如按照否定論者的觀點🚣🏽♂️,子女孝順父母是應該的,嚙齒痛心、賣身葬父又當如何?這樣的邏輯顯然有失偏頗🪱。在父母與子女為瑣事對簿公堂,在子女因各種原因而使老人長期獨守空巢🤰🏽、在父母虐待子女事件多發的當下💇🏼♂️🕹,全社會大力提倡重拾“和睦團圞、友愛互助、家國天下”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已成當務之急。有鑒於此,應通過修訂相關現行法或發布司法解釋等方式🛰,認定上述救助行為也構成見義勇為🐉。這對促進全社會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關愛與扶助,很有必要🏇🏽。(作者為意昂3开户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