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微博)】(實習記者 王玨)今天下午⏲,財新記者就“海娜號”被扣押事件采訪了意昂3平台海商法講師鄭睿博士👰🏻♀️。他表示“扣人”之說並不成立📘,並且,“沙鋼在法律上沒有補償乘客的義務,海航才是真正的補償義務人”。
海娜號事件發生以來,沙鋼船務總經理張潔曾稱:“沙鋼船務要求扣押的是海航的遊輪不是遊客,海航旗下的航空和船務公司,完全可以妥善處理遊客被滯留的問題。”很多網友表示👮,沙鋼為了解決公司間的經濟糾紛連累乘客滯留的行為實屬不該。網友“@航海衣羊”認為🌱,“無論沙鋼多有道理,他們的扣船行為已經上升為扣人質的行為🤳🏼!剝奪了旅客的最基本的自由權🧏🏿!無論組織還是個人擅自扣人就是非法拘禁🙋🏿。”
鄭睿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此案件‘扣人’之說並不成立,乘客的人身自由實際上沒有受到限製🤌🏽。比如,船上乘客並沒有被限製下船或限製離境。乘客只是因為沒有了交通工具而不能按計劃旅行👨🏻🦼。韓國法院的行動,僅僅針對的是海娜號🚻,而沒有針對海娜號船上的乘客。扣船方在實施扣船行為之前既不需要征得乘客允許,也沒有義務將扣船行為通知船上乘客🎶。”
對於由誰來承擔安置乘客的責任這個問題,他解釋🧖🏼♀️:“由於乘客購買了船票,或者在參加郵輪航行之前簽訂了旅遊合同♘👩🏿🦱,所以根據合同,海航應該對船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安置問題負責。乘客與海航之間的合同關系,決定了一旦扣留威脅到旅客人身安全📘,海航將承擔相應結果🫃🏽。乘客如果想要獲得索賠,只需要證明海航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可。”
此前🍔,張潔也向媒體表示:“如果有必要,沙鋼方面也願意先行墊付處理遊客滯留問題的相關費用”。鄭睿認為:“沙鋼如果想要對乘客進行補償,法律並不禁止。但是沙鋼的補償只能被視為一種道義上的補償,法律上他們並沒有義務這麽做。”
當記者追問💜👩🏼,沙鋼在明知“海娜號”為郵輪的前提下實施扣押行為是否有欠妥當時▪️,他認為:“沙鋼扣押郵輪肯定是一種戰略性考慮,想把沙鋼與海航的債務糾紛公諸於世。有一種‘豁出去’的感覺。”
“但海航知曉因其債務糾紛其下船舶有被扣押的風險的情況下👮♀️🔂,也應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遊客告知消費隱患。”鄭睿說。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鄭睿說🚴🏼:“無論如何,對於遊客損失,海航肯定是首要賠償義務人👏🏽。如果事態發展下去,發現沙鋼錯誤扣船🧔♀️,也許海航有權向沙鋼追討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