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上海市法學會等單位共同舉辦的“2011上海航運法治論壇”上,意昂3开户教授康銳表示🐊,“設立航運產業基金相當於政府間接入市🪭☕️,通過政府引導或參與資金配置👫🏼,以實施國家宏觀產業政策🈯️。由於並非市場內生,航運產業基金在資金進出、運營等多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障礙,產業政策實施因此不能盡如預期🏑🙍🏿♂️。要克服這一系列困難,政府不妨從培育航運金融市場、引入新的航運金融產品等方面著手發展航運產業,新加坡經驗對於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或許可供借鑒🚕。”
航運產業基金兩頭受堵《上海金融報》🥲:可否談談目前我國航運產業基金的資金募集狀況?
康銳⛸:產業投資基金是運用國家產業政策整合產業結構,實現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結構調整的工具。產業投資基金作為“官辦”私募基金🗓,其設立和運作既要符合現行法律,又要格外重視資金的安全性和投資的有效性🌩。
目前,國內航運產業中已經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僅有天津船舶產業基金一家👩🎤。自2009年底揭牌成立到2010年6月𓀋🧜♂️,該基金首期募集資金28.5億元,出資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資公司、北方國際(000065,股吧)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值得一提的是⚅🫱🏽,該基金2010年首度吸納了民營資本浙江莊吉集團的1億元投資🍙,並已借助貸款實際投資45艘船舶,投資額達到150億元,投資杠桿率達4倍左右,累計獲得銀行授信額度超過300億元。
與之相比,受上海市政府高度關註的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的步伐卻顯然落後。作為落實上海“兩個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計劃首期50億元規模的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至今仍在籌備之中,直至3月26日☂️💃,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才正式掛牌成立。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困難的直接因素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向不明確;二是投資人資金不到位。
《上海金融報》👩🧑🏻🔧:國內航運產業基金發展緩慢,受到哪些法律上的阻礙?
康銳👈🏽:一直以來,產業基金的立法狀況無法令人滿意🍌。1997年,原國家計委曾草擬《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用於規範境內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行🏄🏿♂️,但未獲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用於規範中資在境外設立產業投資基金。2003年國務院五個部委聯合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但僅適用於規範外商投資類企業的創業投資。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11個部委聯合頒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向未上市的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作出了相關規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允許國家與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功能等同於產業投資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投企業的設立與發展,但需要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遺憾的是⚖️,《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自1999年起論證至今仍未取得結果。從2006年底首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天津設立以來,長期困擾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製度難題仍然未能獲得解決。目前我國境內設立的人民幣私募或公募產業投資基金,可以說缺乏與之相關的法律🧑🎨、審批和監管部門。
《上海金融報》:產業投資基金立法的缺位和製度的缺失,對基金發起人和投資人來說,會有哪些影響?
康銳🤸🏼♂️:產業投資基金立法的缺位,直接造成產業基金在融資和退出渠道上“兩頭受堵”,並相應成為航運產業基金設立所必須面對的關鍵問題,即無法通過法律向基金發起人和投資人明確其融資渠道和資本退出渠道,進而影響了基金潛在投資者的參與積極性。
首先,在資本進入渠道方面,盡管目前產業投資基金立法仍在醞釀之中,但是根據《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要求國內產業基金的發起人原則上須具備三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且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法人發起人實收資本要達到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要求個人凈資產在100萬元以上🙍♂️。產業基金公司成立後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募集,且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200人。盡管仍是討論中的試點辦法,觀察其政策取向可見,產業基金的參與主體實際較為有限🤏🏽,除發起人外只能向特定的機構進行融資。與之相比,國外投資航運市場的基金具有較多的融資渠道,公司、個人、養老基金👈、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只要對航運市場交易產品有良好的收益預期🪗,都可以參與航運基金。例如航運市場上非常活躍的德國KG基金🧏♀️,除了機構投資者作為合夥人之外,其投資者中還包含大量中產階級個人投資者,他們參與KG的重要原因,不僅包括較為安全穩定的船舶租金收益,減免個人所得稅也是其中的關鍵。
其次,退出渠道不暢也是影響航運產業基金設立的另一障礙。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都是投資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政策的潛力企業🙋🏿♂️,基金退出渠道主要局限於向第三方進行股權轉讓、IPO、投資企業回購等方式。航運產業基金雖然除了投資公司股權之外,還可以操作船舶融資業務👏🏽,但是航運市場波動大、周期長,受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影響較大🧍♂️,市場預期不明朗,通過股權或者船舶轉讓實現基金收益仍具有不確定性,通過
IPO退出則受限於各方面因素🔖,且歷時較長又難以給出資人較為明確的預期👩❤️💋👨,出資人存在顧慮在所難免。
解決融資問題是關鍵《上海金融報》:目前💎,上海航運產業基金采取什麽樣的機製👳🏻♂️?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如何運作?有哪些利弊?
康銳:上海航運產業基金擬采用公司型⚜️,這種做法與國內現有的產業基金組織形式有所不同,與國外航運市場上的各類基金的組織形式也有不同。目前🧑🦽,產業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契約型以及有限合夥型。其中,契約型基金在集體投資管理方面歷史最為悠久,具有其獨特魅力🐂。
契約性基金主要是指依據信托契約設立的基金。由於信托製度和公司製度在投資者權利配置上的顯著差異及其對於財產管理最終收益的不同影響,因此,在集體投資法律形式的選擇方面,基於投資人數量變化對財產管理權行使的影響不同🗯🧑🏿🚀,信托與公司相比具有顯著的製度優勢。這一特點顯然特別符合產業投資基金這一投資模式的特殊需要,有助於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吸引機構投資者、節約治理成本、保持快速的市場反應能力、獲得連續穩定的財產管理能力,並保證投資人數量和資本數量的變動都不會影響財產控製權的變化和基金管理決策的實施🦸🏻♀️。正是因為信托的這一特殊製度優勢,國外共同基金大都采用信托設立👩❤️👨。
航運產業基金如選擇公司型作為組織形式,基金將取得法人資格,依照《公司法》設立、變更和終止。基金投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討論與審批,發表意見,並以股息形式獲取投資收益。基金發起人🔌、後來的私募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將依據公司章程確定🦍,公司設立董事會進行日常管理,而董事會的存在🤾🏼,勢必帶來不可避免的影響成本🧑🏻🎨、幹預成本和集體決策成本👩🏻🦲🚶♀️➡️,給基金管理人決策造成不必要的幹擾🙆🏿♂️。更為不妥的是,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在稅收方面要比契約型和有限合夥型產業投資基金都要高。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分配利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渤海產業基金就定位為契約型基金⚫️,即所有利益相關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賴信托契約🥠。而2009年底成立的天津船舶產業投資基金則是有限合夥型基金,該基金的創新就在於為受托人選擇了有限合夥的法律形式🤽🏽♂️,以弱化出資人幹預🫳🏻,方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基金管理職能。
《上海金融報》:國外有哪些航運產業基金運作的成功經驗值得國內借鑒📱?其內在的法律關系如何展現🧑🏿🏭?
康銳👨🏼:上海航運產業基金設立不暢的現狀表明,由於忽略了市場主體的自發動力,忽略市場長期形成的體系和規則,單靠政府牽頭來整合、振興抑或加速某個產業的發展🦸♀️🦕,都將很難回避現有的規則框架。如今😆,新加坡海事信托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可供借鑒的範例。
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的投資對象比較確定,募集資金投向的是實物資產而不是股權🥧,目標就是新建船舶和二手船舶。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根據2004年新加坡商業信托法設立,屬於商業信托範疇🧑🏽✈️。海事信托一般以購買船舶資產並以該資產在長期租約下運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收益為目的。海事信托由一家發起人發起並入股成立,該發起方為基金主要投資人。信托基金在資本市場公開發售以募集單位信托持有人♎️。在基金募集完成後👨🏻🦽,信托基金購買船舶並以長期租約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獲取穩定的租金收益。依據信托契約的約定,由受托人代表單位信托持有人管理該基金,並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同時,受托人有權選定船舶管理公司,與之簽訂船舶管理協議,將基金購買的船舶交由船舶管理公司運營和管理🦷。一般情況下,船舶管理公司由發起方成立。
新加坡商業信托法與英國信托法一脈相承,海事信托基金僅表明委托人(單位信托持有人,同時也是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財產管理關系,並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受托人則作為海事信托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必須依新加坡公司法設立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資產。
根據新加坡海事信托計劃的運作模式,該基金與房地產信托基金REIT"s的法律關系其實非常接近👳🚄,僅在二者設立所依據的法律、受托人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略有差異。總體而言,在新加坡這樣的英美法國家,創設海事信托基本上遵循了現成的法律框架和商業模式♐️,不過是將受益財產確定為船舶租金而已♑️,在這一點上,與德國KG的船舶融資租賃並無太大的區別。
新加坡海事信托的魅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海事信托可以進入資本市場,拓寬了融資渠道和基金退出渠道📳🥦。二是海事信托的稅收優惠幅度大。只要是經核準的船舶投資公司𓀁🧑🏿🦱,包括船舶租賃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它們的船舶運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收入均能獲得全額免稅。此外,新加坡海事信托計劃還能享受優於上市公司的製度優惠💅🏿,銀行對於海事信托沒有貸款額度的限製💁,海事信托不是根據會計收益分配紅利🔯,而是依據運營現金流分派股息🧑🏽⚖️🧖,無論是新加坡本土還是外國投資者🧔🏽↙️,投資海事信托的所得稅👩🏿🦱、印花稅全免。
《上海金融報》:隨著上海“兩個中心”的建設步伐不斷加大🦆,亟需完善和提升現有市場體系及相關法律體系。對此,大力推進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的發展,您有哪些想法或是建議?
康銳💁🏻:我認為🧑🏻🦯➡️,首先,解決市場融資問題是發展航運業的瓶頸所在,在航運市場低谷時期借助產業政策這只“有形之手”,理論上可以實現政府與企業的雙贏🤦🏻♂️,實踐中也有成功的先例🦾。其次👩🏿🎨,“有形之手”畢竟不是依靠市場形成👩🏻🚒,在現有規則約束下,航運產業基金在進出兩個環節都存在法律障礙🚣🏼,這將直接影響到私募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導致各方投資人既耗費時間成本於協商過程,又錯過市場低谷造成機會成本損失,政府的產業政策目標很難順利實現。第三👬🚴♀️,投資安全性和有效性,始終是評價航運產業基金的重要指標。航運產業內涵過大,基金投資目標不清晰🚿,資金進出不暢等因素💳,是投資人出資動力不足的關鍵原因,也是法律完善的突破口和關鍵。第四,在具體解決措施方面,通過規則來改善航運產業的資金供求關系較為可行。借鑒國外經驗☝🏽,一方面摒棄求大求全🤷🏻♀️,要為產業基金科學地選定投資對象;另一方面,必須突破法律障礙🥏,通過金融創新,適時地為公眾提供航運金融產品,方便投資者進入和退出🍦。而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政府一定要運用好稅收優惠這一工具。否則,單靠國資公司和相關企業出資,將始終無法化解募資難題,最終可能導致國家的宏觀戰略目標難以實現Ⓜ️🏮。